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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資產超法例規定一倍 社屋富戶須簽不續期短約

澳門日報  2018-04-11 09:56

[摘要] 立法會一常會續審議“社屋法”修訂案。法案建議劃兩條線處理“社屋富戶”,超越第一條線,須按補充法規在續期時繳交雙倍租金;超越第二條線,房屋局可與“富戶”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並需繳納三倍租金。如果在租約期內“富戶”收入跌回社屋申請上限,經審查後可重新訂立長期租約。


社屋法修訂案爲社屋富戶劃兩條處理線 (資料圖片)


羅立文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續審議“社屋法”修訂案。法案建議劃兩條線處理“社屋富戶”,超越條線,須按補充法規在續期時繳交雙倍租金;超越第二條線,房屋局可與“富戶”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並需繳納三倍租金。如果在租約期內“富戶”收入跌回社屋申請上限,經審查後可重新訂立長期租約。

處理富戶設兩紅線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討論“社屋法”修訂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列席。何潤生會後表示,一常會已完成“社屋法”修訂案階段審議,待政府在技術上完善後提交新工作文本,才能繼續討論。

何潤生稱,昨日主要深入討論法案第二十條,即“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上限的處理”。法案建議劃兩條線處理“社屋富戶”,條線是承租人的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上限、超出上限不足一倍時,須按照補充法規的規定,續期時繳交雙倍租金。第二條線是當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上限一倍時,房屋局便會與承租人簽訂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繳納三倍租金。

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倘租戶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跌回不超上限一倍時,經審查法定條件後,可重新訂立合約。每月總收入以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計算,合約初訂三年至五年,目的是希望減省繁瑣的行政程序及使合約穩定,將在新文本確立實際的租約年期。

生效前按現法處理

羅立文被問及現時正審核的七千多個社屋申請,是按現法的十八歲可申請,抑或新法的廿三歲才可申請時表示,現時審核仍按現法處理,未來新法生效後才按廿三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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