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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法案詳列十種違法行為 租戶違法房局有權解約

澳門日報  2018-03-30 09:25

[摘要] 立法會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續討論“社屋法”,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當社屋租戶不遵守“社屋法”的規定或違反法定義務,房屋局有權解約,包括租戶不交租、未達法定居住時間、屢次故意違反樓宇規章等等。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續討論“社屋法”,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當社屋租戶不遵守“社屋法”的規定或違反法定義務,房屋局有權解約,包括租戶不交租、未達法定居住時間、屢次故意違反樓宇規章等等。

一常會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列席,雙方主要討論法案的第十七至第十九條,即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及程序。何潤生會後向傳媒介紹,法案第十七條規定,當租戶不履行合同或違反法定義務時,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包括租戶不交租、不允許房屋局入屋作必要檢查、未得房局同意擅自進行改裝工程、改變房屋用途作商舖或社團辦公點等。

法案並詳細羅列其他十種解除合同情況,如屢次故意違反樓宇規章或其他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例,尤其是作出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的行為;申請社屋時作出虛假聲明或使用欺詐手段;社屋成員連續超過三十日不在社屋租住,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房屋局擬拆除或改建已分配社屋,並為社屋成員安排一間適合房屋,而承租人無合理理由又拒絕者等等。

何潤生引述政府解釋,由於以往法案沒有詳細羅列違反社屋規定而解約情況,故好多法院訴訟都敗訴收場,政府基於善用公屋資源和體現公平性,故決定在法案中列明可解約情況,委員會認為政府做法合理,但建議再完善行文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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