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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旬開始實行!珠海配建人才住房實施辦法出爐了

澳門房天下  2018-03-08 09:49

[摘要]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實施辦法(試行)。

澳門房天下訊 2018年3月7日,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發布了《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實施辦法(試行)

章總 則

條 爲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程序,確保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幹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以下統稱“配建住房”)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配建住房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建設、合理布局、設施共享、社區融和的原則。

第四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類、異地務工人員類和住房困難家庭類保障對象的住房問題。

配建的人才住房主要通過出租、共有産權出售等形式提供給各類人才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轄區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市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爲産權單位負責香洲區配建住房以及其他區市管土地配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區(香洲區除外)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區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爲産權單位負責本轄區配建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財政、稅務、人社、國土、規劃、建設、科工信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建住房的規劃、建設

第七條 新出讓土地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或城市更新項目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建築面積不得低于住宅建築面積的10%。新出讓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讓時設置限價,用地的競買價格等于或高于限價,轉爲競配配建住房的,最終配建面積以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面積爲准。

配建住房的建築面積比例、建設標准等,應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或城市更新批准文件中明確。配建住房的面積和産權歸屬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

有配建住房的項目,規劃部門在出具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前,應征求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中明確配建住房的具體類型、套數及戶型面積。

第八條 配建住房中公共租賃住房、人才住房的占比,由住房保障部門及産權單位會同組織、人社、科工信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新出讓土地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城市更新配建項目的實施主體應與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産權單位在配建住房移交前簽訂配建住房三方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配建住房的面積、配建住房的具體類型、戶型面積、套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交樓時間、住房選取、産權單位及確權、交付條件、停車位、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涉及出售及回購的,還應當明確相關價格標准及原則。

配建住房三方協議書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訂示範文本。

第十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配建的人才住房原則上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用于解決高層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大戶型住房,由産權單位與實施主體協商調劑,並在配建住房三方協議書中明確。

第十一條 配建住房應與商品住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品質、同步交付使用,交樓標准原則上與配建項目銷售的商品住宅交付標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爲毛坯交付標准,産權單位選房後,實施主體應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內裝修標准指引》Ⅲ類裝修標准裝修後交付。

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建住房原則上安排在首期。

第十二條 配建住房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准則》的規定,配建與其面積相匹配的停車位。

第三章 配建住房的移交

第十三條 配建住房以分散建設爲主,集中建設爲輔。分散配建的,在項目批准預售時,由産權單位按照配建住房的建築面積總量,從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或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的相應戶型住宅中隨機抽取,産權無償歸政府所有。實施主體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將已抽取的配建住房樓棟號、房號在樓盤表中明確標示,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中應明確相關的配建住房不得預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建住房可采用集中方式建設:

(一)項目中的商品住房與配建住房戶型面積差異偏大;

(二)配建住房建築面積規模較大,適合集中單獨布局;

(三)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住房有獨立占地。

第十四條 應配建住房的總面積與隨機抽取配建住房整數總面積之差不足本項目戶型住房面積的,産權單位和實施主體協商,通過作價方式結算。單價按照本項目住房預售的備案價格均價計算。

第十五條 實施主體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按照配建住房三方協議書的規定,將抽簽選定的配建住房轉移登記到産權單位後,應與産權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將配建住房項目的驗收、竣工圖紙、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等材料一並移交産權單位。

第十六條 配建住房由實施主體無償移交給政府,並協助産權單位辦理産權登記手續,所産生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相應納稅主體承擔。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相關稅收優惠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成立安居企業統籌管理全市配建住房。

第四章 配建住房的管理

第十八條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准入條件、資格審核、配租及管理等按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規定執行。

配建人才住房的准入條件、具體標准、程序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九條 配建住房交付使用後,日常物業管理服務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實施主體不得在配建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牆等物理隔離及其他類似的歧視性措施。

第二十條 配建住房享受與本項目商品住房同等的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不另行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住房使用人按照項目物業管理服務費標准自行承擔。未配租、配售的配建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産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與使用住房相關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網絡、公共設施設備的分攤及停車位的管理使用或購買等費用,由住房使用人或購房人承擔。

未配租、配售的配建住房,相關費用由産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配建住房産權單位應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中及時錄入和更新配建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及保障對象等相關信息,並逐步實現與相關部門數據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配建住房),是指在新出讓土地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建和在城市更新項目有住宅功能的用地配建的,産權無償歸市、區政府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共有産權住房,是指將配建的人才住房出售給符合條件的人才,由政府與購房人按比例共同擁有産權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在本實施辦法框架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各區實際情況的實施辦法及管理細則。

第二十六條 配建住房也可統籌用于安排政府主導的征收或棚戶區改造安置,並在項目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建安置住房的面積原則上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爲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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