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東莞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時間認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爲准。住房限購政策視具體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根據銀發〔2015〕305號和銀發〔2016〕26號文件規定,實施限購城市首次購房和首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對我市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指從未購置過住房),按照國家政策,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對于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貸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對于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對于本意見實施之前已簽訂認購書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網簽合同的居民家庭購房行爲,如能提供認購書及定金電子進賬單原件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則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東莞銀監分局將繼續加強監管並指導各商業銀行分類調整個人住房貸款低首付款比例。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並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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