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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嚴懲違規銷售行爲 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房天下  2016-10-04 23:34

[摘要] 佛山嚴懲違規銷售行爲,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 佛山市發展改革局

佛山市工商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嚴懲違規銷售行爲的通知

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利)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金融辦:

爲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實現去庫存、保增長的同時做好控房價、抓秩序的工作,現就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加強商品銷售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的相關規定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行爲監管

1.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

2.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房地産開發企業以誠意金、預訂金、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購房預定費用的,一經主管部門發現,房地産開發企業需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費用,未清退完畢的不予受理辦理預售許可的申請或暫緩辦理預售許可。按照違反《廣東省商品房預售條例》第六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上述行爲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准”第42條“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擅自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的”扣誠信分10分。

3.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經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協商同意收取預購定金的,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交易合同的草案。不確定單元進行認籌或收取意向金的,視作一房多賣,根據《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准”第56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簽,故意將作爲合同標的物的商品再行銷售給他人的”扣誠信分15分。

4.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擡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准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爲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爲,嚴肅查處,並根據《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准”第26條“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的”,扣誠信分10分。

5.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未辦理備案的經紀機構進行商品房銷售,未經房地産開發企業委托的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在項目銷售現場以任何名義從事商品房銷售。違者按違反《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處理,並根據《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准”第26條“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的”扣誠信分10分。

(二)加強房地産銷售代理和房地産經紀監管

1.預售人委托房地産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的,應出具委托書,明確委托代理的範圍和權限,並在項目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及告知購房者。

2.實行代理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委托在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産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3.經紀機構備案時,要提供本機構所有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信息。區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銷售現場公示欄必須公示所有駐場經紀人員的信息、照片,經紀人員服務時應當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職務等信息的工作牌。

4.實行項目登記管理制度。房地産經紀機構承接商品房銷售項目後將房地産開發企業出具的委托書交到項目所在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進行登記,並在誠信系統中進行項目登記與業績申報。

經紀機構違反規定的,依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進行處罰,並根據《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房地産經紀、咨詢機構信用記分標准”第5條“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第6條“未在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規定應當明示的材料的”、第15條“未按要求在誠信系統填報信息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分別扣誠信分10分。

(三)加強對商品房廣告的管理

1.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發布預售廣告時,應當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不得有誤導、欺騙公衆和不符合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內容,並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機關。

2.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發布預售商品房廣告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産廣告發布規定》的相關規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預售商品房廣告的日常監管,發現違法廣告,應當責令其停止發布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商品房銷售廣告推廣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分別按照違反《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處理,並根據《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准”第38條“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存在價格、面積欺詐現象,或者對房地産座落位置、配套設備、材料選用、管線填敷、環境布局、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的陳述不真實的”扣誠信分10分,第39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布售房或含有銷售內容廣告的”扣誠信分10分。

(四)加強商品房銷售的金融監管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地産中介機構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建房〔2016〕145號)的相關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中介企業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非法金融業務及以“股權衆籌”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不得開展“墊資”、“首期貸”、“贖樓貸”、“尾款貸款”性質業務以及違規開展衆籌炒樓業務,也不得通過互聯網平台、關聯公司或第三方金融機構等爲交易雙方提供相關産品。

(五)加強對商品房交易的價格監管

1.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

2.屬于房價外加收項目的一律禁止。

3.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粵價〔2011〕106號)第六條前款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商品房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銷售”。也就是說新建商品房經營者(包括房地産經紀機構)未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並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同意監制的所有房價外收費項目,均屬于違法收費,哪怕標明也屬于違法收費。對涉及《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粵價〔2011〕106號)第七條第四款第(三)、(四)項內容的收費項目(主要是指代辦證費、前期物業管理費)仍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

二、處理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及對應《佛山市房地産行業誠信管理辦法》的扣分標准進行誠信扣分,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在扣減對應的違規行爲的分值後再扣20分。

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售時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通知規定的,除受到上述處罰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第十六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要責令整改,記入房地産信用檔案,並可暫停商品住房網上簽約;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土地、稅收、金融、工商等部門,限制其參加土地購置、金融信貸等活動。

(二)各區要充分發揮好“佛山市房地産市場消費維權協作工作機制”的作用,針對消費維權中出現的銷售管理、經紀管理、廣告管理、價格監管和金融監管的問題,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做好房地産市場消費維權工作。各部門要認真處理並及時答複“12315”、“12345”熱線接收的咨詢與信訪,對熱線系統的大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尋找熱點問題,提出針對性措施。

(三)區級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抓好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的監管,加強對在售房地産項目銷售環節的監管,認真核實並及時處理市民的投訴與信訪。經媒體曝光,區局調查處理後仍發生投訴的項目,市局將派出檢查人員進行暗訪或複查,區局反饋信息與我局調查情況不一致的,市局將約談區局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市紀委派駐市局紀檢組。

三、實施步驟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整頓房地産市場秩序工作對防範房地産領域風險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思想認識統一到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上來,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各區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本地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開展全面自查,負責對本區域內違規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房地産企業、經紀機構開展集中整治。對于違法違規行爲情節較輕的,由各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開展新業務;對于違法違規行爲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停止經營,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市級主管部門將于11月開展對全市房地産在售項目的聯合檢查與整頓工作。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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