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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樓市重啓限購 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澳門房天下   2016-10-02 07:47

[摘要]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驿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範圍內實行住房限購,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法人單位經審查確屬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住房且用于職工自住的除外)。嚴格執行住房限購地區信貸政策,購買二套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日

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措施

(市房管局 市發改委 市公安局 市國土局 市建委 市規劃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辦 市政府新聞辦)

爲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認真落實市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6〕17號)要求,保持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嚴格規劃用途管理

嚴禁擅自調整項目用地性質,對擅自調整用地性質的依法不予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辦理規劃核實。嚴格房地産開發項目容積率管理,對未按規劃許可實施的建設項目,要求限期整改;無法改正的,對超出計容面積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罰沒,並將開發企業等相關責任單位納入誠信管理。

二、精准調控土地供應

按照成府發〔2016〕17號文相關要求實行精准調控。對商品住房銷售偏緊的區域,適時增加供地規模,適度加快供地節奏,有效管控土地價格,確保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項目開工建設

嚴肅查處不按規定期限開工、竣工開發項目的行爲。在取得出讓土地後,開發企業須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工建設。凡未按期開工、竣工,構成土地閑置的,按相關規定采取收取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依法處置,並按不良信用記錄予以企業信用扣分。凡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的,3年內限制直至禁止參與本市土地競買。

四、實行區域住房限購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驿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範圍內實行住房限購,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法人單位經審查確屬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住房且用于職工自住的除外)。嚴格執行住房限購地區信貸政策,購買二套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五、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完善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規則,加強商品住房申報價格指導。商品住房申報價格明顯高于周邊樓盤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價格進行核實後,方予受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申請;同一項目分期建設銷售的,價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嚴格商品住房合同網簽備案管理,嚴禁期房轉讓,商品住房合同網簽備案後,不予變更、注銷。

六、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

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後10日內一次性向社會公開全部可售房源,按規定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反映房源銷售狀態,按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有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炒賣房號、惡意炒作、哄擡房價以及違規爲個人提供首付款、發布虛假交易信息等擾亂商品房市場秩序的行爲,否則關閉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暫停開發企業後續項目預售許可受理,取消中介機構存量房網簽,記減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分並公開曝光,涉嫌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整治市場違法行爲

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整治房地産廣告違法、合同違法、不正當競爭行爲,重點查處含有投資回報承諾、虛假承諾辦理戶口和升學就業等房地産廣告,騙取定金、保證金等合同欺詐行爲,惡意炒作哄擡價格等不正當競爭行爲。涉嫌違法的由公安、工商等機關依法處理。

八、加強銷售價格監管

嚴格查處不明碼標價、違反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高于申報價格、哄擡房價等違法行爲,重點核查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情節嚴重的,依法按規定對開發企業予以資質降級處理,直至注銷資質;禁止開發企業及其關聯企業3年內進入我市土地市場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活動購置土地。

九、防控市場金融風險

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專項用于工程建設。嚴禁互聯網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從事首付貸、衆籌購房、過橋貸等金融杠杆配資業務,對該類機構進行全面清查,嚴格監管。嚴厲整治房地産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爲。

十、切實加強住房保障

健全“租、售、補”三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確保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應保盡保。

十一、嚴厲打擊造謠滋事

嚴厲打擊制造虛假信息、散播謠言等行爲,涉嫌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個別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媒體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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