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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倡議政府降低租賃稅鼓勵居民申報租賃合同

澳門日報  2016-05-08 09:44

[摘要] 為免出現不願仲裁的情況,建議在租賃合同加入“同意仲裁”的條款,讓租賃雙方簽約前已明白及同意日後出現租賃糾紛時,必須到政府仲裁機構參與仲裁,相當於“強制仲裁”。

吳在權三建議打擊租霸

增同意仲裁合同律師公證 減稅收

【本報消息】“租霸”利用興訟慢等弱點佔盡業主便宜,業主有苦難申。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建議,在租賃合同中加入“同意仲裁”條款,讓租賃雙方簽約前已事先明白及同意日後出現租賃糾紛時,透過仲裁機制解決,相當於“強制仲裁”。建議租賃合同須經律師公證及送交政府部門申報,以保證合同真準,避免爭拗。倡議政府降低租賃稅鼓勵居民申報租賃合同。

租金設限分兩種

正在立法會三常會細則性審議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日後租金加幅設上限。有地產業界批違反自由市場經濟。同為地產業界的吳在權卻說,澳門是自由資本主義社會,很多事情可由市場決定,毋須過度干預。澳門近年發展急速,部分業主無理加租,導致中小企租舖或居民租屋出現困難或迫遷,他接受租金加幅設上限,但認為要分開住宅及商舖租金兩種,各有不同的上限比例。

三常會對租金設限曾提兩種建議,分別是由行政長官釐定加幅上限、或參考《民法典》“暴利”概念,加租不超過三成。支持哪種?吳在權表示,為保障市民的居住權利等,住宅租金設限合理,支持《民法典》的方式,即租金上限不超過三成。但商業行為租金,租賃雙方均涉及產生利益,業主出租冀從商業角度賺取回報,承租人租店亦是產生利益,認為與住宅租賃有別,商業行為的加租上限宜聽更多意見再決定。

訴訟慢租霸溫床

“租霸”困擾不少業主,雖然業主可興訟,但訴訟程序緩慢,成本高昂,令不少人打“退堂鼓”,默默承受損失。“租賃法”法案建議引入仲裁機制,但無規定“強制仲裁”。有擔憂自願仲裁的人少之又少,機制形同虛設。吳在權認同,法律不健全成為“租霸”溫床,令業主蒙受損失,絕不合理,政府必須完善法律,打擊“租霸”。

他指出,打擊“租霸”關鍵有三點,且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一、為免出現不願仲裁的情況,建議在租賃合同加入“同意仲裁”的條款,讓租賃雙方簽約前已明白及同意日後出現租賃糾紛時,必須到政府仲裁機構參與仲裁,相當於“強制仲裁”。

二、租賃合同缺乏專業見證人,合同準確存疑易生爭拗。建議到律師行公證好過到公證署驗筆跡,因澳門公證署公證員少、只有五天辦公時間及工作時間短,平日驗筆跡量多,若加上租賃合同恐不勝負荷,出現“塞車”,達不到便民的原意。律師為專業人士,除打官司及見證簽契,更可負起見證簽租賃合同的作用。

三、政府雖調整房屋稅百分之十,但願意申報租賃合同的個案不足兩成。吳在權認為,是因租賃稅過高以致居民不願申報,而且租賃稅不合理。如租賃期三年,卻要求一次過交三年的房屋稅,若一年後租賃雙方同意解約,亦無法退回已交稅款。若稅制不公平,難免居民不守法。建議政府降低租賃稅,鼓勵居民申報租賃合同,既避免“雙合同”糾紛,亦可收回應有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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