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局長楊錦華回覆議員陳美儀的書面質詢表示,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透過公權力適當介入,解決“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法案建議引入召集的監管機制,將凡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的會議均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
解決“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
樓管法引入召集監管機制
房屋局長楊錦華回覆議員陳美儀的書面質詢表示,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透過公權力適當介入,解決“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法案建議引入召集的監管機制,將凡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的會議均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
楊錦華指出,法改局將於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列入今年立法計劃中的重點工作。同時,基於《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指引》的研究與制訂工作需要遵從相關法律規定,故房屋局早已委託澳大調研專家小組完成《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指引》的初稿,待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獲立法會通過後,有關《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指引》將進行相應微調修訂予以配合。
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透過公權力適當介入,解決“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法案建議引入召集的監管機制,將凡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的會議均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
此外,在舉行會議後,必須把該會議記錄存放於房屋局,並由房屋局發出載有管理機關名稱及其成員資料的證明文件,作為管理機關日後作出法律行為的依據。透過這些規定,僅有一個管理機關可獲發具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再別無其他人獲房屋局承認其地位,從而解決“一廈兩管或多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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