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
「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
政府於1996年為刺激疲弱樓市及扶助居民置業,頒佈第35/96/M號法令制定了「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該制度經數次延期後已於1999年12月結束。其後,隨著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的頒佈,於2000年7月1日開始實行之新一期的四厘利息補貼制度,該制度經延期後已於2002年6月30日結束。已批核獲得四厘利息補貼制度的受益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1.如拖欠樓宇供款逾3個月,經由行政長官作出批示,除了被終止發放補貼外,亦必須退回所收取之補貼金額。2.若將自住單位用作其他用途,須雙倍退還所收取之補貼。3.若兩名受益人因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而組成一個新的家團,雙方均須書面通知房屋局取消其中一間房屋之補貼申請,但已收取之補貼則毋需退還(只適用於受第24/2000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受益人)。轉售獲四厘利息補貼的單位須知
受益人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5年內轉移獨立單位,則須退還已收取之全部補貼和有關法定利息。而受益人須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局提出申請,在受益人退還有關款項後,房屋局將於5個工作天內(由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算)發出一份聲明書,以供轉移單位之用。
如上述5年期限屆滿後轉移獨立單位者,將導致終止補貼之發放;但因繼承而轉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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